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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许**、杨*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水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许**、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许**、杨**的儿子许**搭乘戴**的二轮摩托车在漳州市龙文区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许**经抢救无效死亡,案经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及漳州**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令由戴**赔偿被告人许**、杨**人民币330284.33元。判决生效后,因戴**未能支付上述赔偿款,被告人许**、杨**及其女婿即被告人许**等人分别于2014年3月间的一天及4月27日,两次强行进入戴**位于漳浦县马坪镇文安村的家中,并在戴**家中大厅焚烧纸钱、哭闹索要赔偿款,经戴**的母亲杨*乙多次劝告拒不退出,后经公安民警到场劝说后才离开现场。同年5月1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许**、许**、杨**等人再次赶到戴**家,因见戴**家中无人,即强行撞开戴**家厨房的木门进入大厅,并在大厅内焚烧纸钱、哭闹等。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9月19日,经漳浦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戴**的母亲杨**对被告人许**、杨**、许**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许**、杨*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许**、许**、杨*甲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许**、许**、杨*甲主动投案的经过证明,漳州**民法院(2014)漳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龙海市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杨*乙、戴**、戴**、林*、陈*、戴**、吴*的证言及现场平面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许**、杨*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撞开他人住宅大门,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住宅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许**、许**、杨*甲能投案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许**、杨*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许**、许**、杨*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许*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三、被告人杨*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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