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邵*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3日,狮山乡竹峦村卫生所医生余某某到邵*乙家中为邵*乙打点滴,后邵*乙在当日下午意外死亡。次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邵*甲和其兄邵*丙等人将装有邵*乙的冰棺拉往余某某家,被告人邵*甲和邵*丙用锤子和木棍砸开余某某家铁门,并将装有邵*乙遗体的冰棺放在余某某家客厅。邵*乙的其他亲属在余某某家烧纸,在门前放鞭炮,并在余某某家摆放灵台。直至10月23日,邵*乙死亡事故调解后,被告人邵*甲等人才从在余某某家撤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甲未经他人同意,以暴力方式侵入他人住宅,并在他人住宅内长时间摆放冰棺和灵台,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的被告人邵**的常住人口信息及无前科说明,被告人邵**的抓获经过,被害人余某某家大厅摆放冰棺和大门被砸照片,证人邵某丁、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邵**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邵**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指控事实及证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甲未经他人同意,以暴力方式侵入他人住宅,并在他人住宅内长时间摆放冰棺和灵台,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邵*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邵*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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