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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彭*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赣遂检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彭*、谢**、谢*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彭*、谢**、被告人谢*丙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至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谢**、彭*、谢**、谢**等人多次夜间强行进入遂川县泉江镇卜村村袁*家中,向袁*追讨其丈夫谢*所欠债款。因索债未果,被告人谢**、彭*、谢**、谢**等人打砸袁*家门窗、桌凳等物品,严重扰乱袁*家人的正常生活。分别是:

1、2014年10月3日晚,被告人谢*甲来到袁*家中追讨债款,后与谢*母亲刘**发生争执,被告人谢*甲手持石块将刘**头部打伤。经鉴定,刘**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4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谢**、彭*、谢**、谢**等人来到袁*家中追讨债款,因袁*无法偿还债款,被告人谢**、彭*、谢**、谢**等人便将袁*家中所有水电打开。当晚,被告人彭*、谢**、谢**等人还霸占袁*房屋二楼的房间,强行在袁家中住宿一晚。

3、2014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谢**、彭*、谢**、谢**来到袁*家中追讨债款,因袁*无法偿还债款,被告人谢**、彭*、谢**、谢**等人便在袁*家中大厅内燃火取暖。

4、2014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谢**、彭*、谢*

生、谢**来到袁*家追讨债款,因袁*无法偿还债款,被告人谢**、彭*、谢**、谢**便将其家神台、房门及米桶等物品打损。

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谢**、彭*、谢**、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彭*、谢**、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袁*的陈述,证人郭*、谢**、肖*、刘**、刘**、谢**、谢**、谢**的证言,书证,物证(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彭*、谢**、谢**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被告人谢**、彭*、谢**、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郭*针对被告人谢**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谢*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谢*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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