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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鲁*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4日、7月3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鲁*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4日,本院判决左某某与前夫赵某某偿还被告人鲁**借款43000元。

因左某某未偿还该借款,2014年7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鲁*甲(二人系夫妻)进入左某某位于济南市长清区的住宅内,拒不离开。次日,鲁*甲因上班,遂让其父母鲁*乙、刘某某夫妇到左某某家,鲁*甲下午下班后接替其父母。此后,二被告人及家人轮流进入左某某家,直到8月7日离开。

2014年8月9日,被告人鲁*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鲁**、刘某某的证言,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2294、2230号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鲁*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鲁*甲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代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鲁*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代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鲁*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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