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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刘*丙、徐某某,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杨*、袁**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建议延期审理,2014年12月31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刘*甲与被告人刘*某系叔侄关系,两人因宅基地权属问题存在矛盾。2013年7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及其妻子李**、母亲李*乙赶到刘*甲家院墙外,后刘*某将刘*甲家南侧院墙部分拆除,并从拆除后的墙体进入刘*甲的院内,由里向外将剩余的院墙部分推倒,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撕扯,在此过程中,刘*某用棍子将刘*甲的脸划破,将刘*甲家中房门、脸盆等物品砸坏。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财物损失1968元。刘*甲及其诉讼代理人未就上述请求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辩解及辩护意见如下:1、刘*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刘*某与被害人刘*甲系亲叔侄关系,刘*甲居住的房屋的南院墙为刘*某祖父所留,该宅基地存有争议;3、刘*某愿意赔偿刘*甲的财物损失。综上,辩护人建议对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就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

刘*甲与被告人刘*某系叔侄关系。两人因对登记在刘*某祖父刘**(刘*甲的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权属问题产生矛盾,刘*甲已在该宅基地翻盖房屋并居住数年。2013年7月1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及其妻子李**、母亲李*乙赶到刘*甲家院墙外,刘*某将刘*甲家南侧院墙部分拆除后进入刘*甲的院内,并由里向外将剩余的院墙部分推倒。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撕扯,刘*某用棍子将刘*甲的脸划破,将刘*甲家中房门、脸盆等物品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刘*甲家中被损坏的物品价值1968元。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其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6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赵**的陈述证明,刘**和赵**是夫妻关系,刘**与刘*某系叔侄关系。刘**的父亲刘**去世后,刘**就在登记在刘**名下的宅基地上翻盖房子居住。2013年7月10日,刘*某夫妇与刘**商议该宅基地归属事项未果。7月11日早晨,刘*某和其母亲李*乙、妻子李*丙前去刘**家,刘*某和李*丙从刘**家的南院墙进入院内,并将南院墙推倒,刘*某和李*丙还分别殴打刘**和赵**。

2、证人刘**、李**、刘*乙的证言证明,刘*甲与刘**系父子关系,刘*甲与李**是夫妻关系,刘*乙是刘*甲的女儿。2013年7月11日早上6时30分,刘*某和李*丙去刘*甲家扒墙,还进入刘*甲的院内并分别殴打刘*甲和赵**。

3、证人李**、李**的证言证明,李**系刘*某的母亲,李**系刘*某的妻子。因宅基地一事,刘*某与刘*甲发生矛盾,2013年7月11日早上,刘*某及其妻子李**、母亲李**赶到刘*甲家院墙外,后刘*某将刘*甲家南侧院墙部分拆除,并从拆除后的墙体进入刘*甲的院内,由里向外将剩余的院墙部分推倒。

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刘**系刘*甲的女儿,刘*甲现住的房子已经有十多年了,在这块宅基地上建房是经过应分得这个院子的刘*丁的大儿子同意的。刘**认为刘*某及李**的上述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

5、证人霍某某、孙某某、刘**的证言证明:霍某某、孙某某均听说刘某某将刘**的院墙推倒;刘**在双方发生争执时上前拉架,但其未看到刘某某扒墙的过程。

6、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31日公安机关立案后,刘某某一直未到案,2014年7月29日,民警将刘某某抓获归案。

7、书证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宗证明,刘*甲现居住的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刘**名下,同时刘*甲及李*乙名下均登记有宅基地。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朱家庄刘*甲家中,以及现场情况。

9、行政处罚材料一宗证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因上述事实,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但因刘某某右腿受伤暂未送交执行。

10、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书证明,经现场勘查,红色铁大门、砖墙、玻璃等被损坏的物品价值1968元。

11、被告人刘*某供述,刘*甲现居住的房屋坐落于其祖父刘**的宅基地上,刘*某认为自己对该宅基地也享有使用权,刘*某与刘*甲就该事商议未果,2011年7月11日早上,刘*某和妻子李*丙翻墙进入刘*甲院内,并将南墙推倒。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刘*某用棍子将刘*甲的脸划破,将刘*甲家中房门、脸盆等用品砸坏,李*丙用马扎打伤赵**的头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事纠纷所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刘某某的上述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的财物损坏,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某某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经济损失一千九百六十八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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