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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诉(2014)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刘*以看望孩子为由,到即墨市某某开发区某某村XX号前岳母王某某的住处,踹开院门、屋门强行进入室内,持木棍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作案现场照片,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王某某门诊病历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成立。

另查明,被告人刘*于2014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再查明,本案被害人王某某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法庭对刘*依法处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刘*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刘*案发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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