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4)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6日、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4年8月5日19时许,纠合李*(在逃)等人到即墨**办事处某村谭**的租房处,强行踹开院门,进入屋内向在此居住的谭**索要欠款,双方随即发生厮打,致谭**家中物品被损毁,谭**被打至轻微伤。经物价认定,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3251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于2014年11月4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谭**包括财物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谭**不要求追究李*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谭**的证言,被害人谭**的陈述,同案犯李*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毁损物品照片,物品价值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李*自愿认罪,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一人轻微伤,并损毁他人物品,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李*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