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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李**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东营**民法院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耿**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某某、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因周*飞与周*明之间的婚姻纠葛,2014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某、李*某伙同周*飞窜至周*明的父母周*友、周*所居住的位于东营市**道办事处周家村号院落内索要说法,后在周新*、周**、周*梅、李**等人先后多次劝说离开的情况下,仍拒不离开。同日下午5时许,周*迫于无奈将屋门打开,被告人周*某、李*某及周*飞进入周*友夫妇住房客厅内,后周*友家人陆续离开,住房内仅剩下周*友、周*飞母女、周*某和李*某。晚上8时许,李*某与周*飞母女到周*友住房卧室内进行休息,周*友和周*某留在客厅内。次日零时许,周*友自缢身亡。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周**、周*、樊某某、周*明、盖某某、周*艳、李**、周**、周*友、周*国、刘**、周**、常**、顾某某、周*梅、周**、周*飞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东营市**道办事处周家村村民委员证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共同积极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不区分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李**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认为,不存在未取得他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情形,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多名证人与周某友有亲属关系,证言不应采信;本案应区分主从犯,他是主犯,李**为从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李**认为,该案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不存在未取得他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情形,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多名证人与周某友有亲属关系,证言不应采信,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李**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上诉人均积极参与,共同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故不区分主从犯。上诉人周*某提出的“应当区分主从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上诉人提出的“不存在未取得他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情形,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多名证人与周**有亲属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李**在未经周**夫妇允许的情形下,进入周**夫妇居住的院落,在周新*、周**、李**、周**等人多次劝其离开的情形下,仍以要求见周*明讨要说法为由拒不退出,后虽系周*将门打开让二人进入住房客厅,但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并非基于周*自愿主动实施。后二上诉人一直在住房内,虽经劝解,但至凌晨拒不退出,且李**与周*飞占用唯一的卧室致使周**夫妇无法正常作息。以上事实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虽然其中部分证人系周**的亲友,但该部分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一致,并与二上诉人供述、现场勘查情况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上诉人具备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主观意图,并实施了侵犯他人住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故以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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