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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5)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袁*到山东省栖霞市桃村镇大庄村,趁村民王**家中无人之际,采用翻墙入室等方式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王**发现,王**及村民看住被告人并报警,王**从被告人身上当场搜出被盗的人民币37.2元及玉佛一个、玉坠一个,玉佛价值人民币100元,玉坠价值人民币300元,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袁*带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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