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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商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沈*以被告人张某某、商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8月4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沈*在判决宣告前同被告人张某某、商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沈*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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