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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控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巩曰恺以被控告人张**非法侵入住宅罪,向山东**民法院提起控诉。该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桓立刑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郭**、巩曰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指控张**非法侵入住宅,缺乏证据支持,对上诉人郭**、巩曰恺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称:上诉人的房屋分上下两层,一层早已完工并正常居住,二层正在施工。上诉人控告的是张**侵入早已完工并正常居住的一层住宅空间,并有录像、截图、110处警现场情况表等证据证明被控告人张**非法侵入上诉人早已正常居住的一层住宅空间的事实;原审法院把张**实施阻碍二层房顶的施工问题与张**侵入早已正常居住的一层住宅空间混为一体是错误的,且一审时,原审法院也没有履行通知自诉人补正材料的义务。综上,原审法院把上诉人的房屋认定为施工现场是错误的,对自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山东**民法院作出的(2015)桓立刑字第2号刑事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看,发生矛盾的场所为盖房现场,上诉人控告张**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缺乏证据支持。另,上诉人起诉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亦已处理。综上,上诉人的自诉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九条(四)、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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