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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刘*乙、蒋**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刘*乙、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甲于2014年3月4日21时许,伙同被告人刘*乙、蒋*等人窜至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虎龙头村,采取翻墙入院、砸窗入室等手段非法侵入刘*住宅,并对被害人于某进行殴打,致其右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家所受损失价值人民币11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甲、刘*乙、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甲、刘*乙、蒋*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刘*乙、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二人协议离婚。2014年3月份被告人刘**得知刘*某与被害人于某同居后,遂于2014年3月4日21时许*同被告人刘**、蒋*等人窜至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虎龙头村,采取翻墙入院、砸窗入室等手段非法侵入刘*某居住的刘*的住宅,并对被害人于某进行殴打,致其右眼部受伤。期间被告人刘**拿自喷漆朝于某身上喷,被告人刘**对于某拳打脚踢,被告人蒋*踢于某一脚。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右眼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刘*家财物所受损失价值人民币11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于*的陈述证实:虎龙头村的刘*某于2013年7月份离婚了。2014年2月份我通过刘**的介绍认识刘*某,我们俩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起住在刘*某父亲刘*的房子里。2014年3月4日22时左右,我和刘*某在东面的炕屋睡觉时听见有人推街门,后有人上了平台,我和刘*某打开灯,接着听见有人把街门打开,后朝房门扔啤酒瓶子,刘*某让我快走,我没穿衣服拿着手机到西面房间的炕上打电话,我到西面房间时看到有人拿铁棍砸门上的玻璃,后刘*某的前夫刘*甲领着两个人到西面房间,刘*甲将我从炕上拖下来,并把我的手机抢走,另外两个人把着我的手,刘*甲朝我右眼打了一拳,后他朝我的脸上喷油漆,之后朝我身上乱打,并拖着我往外走,这时还看见有两个人把的刘*某的胳膊,他们将我拖上车,刘*甲开车将我拉到保灵口村村碑处让我下车,我下车后刘*甲他们又朝我身上喷油漆,我当时只穿的短裤,他们把我全身都喷上油漆刘*甲说我再和刘*某在一起他就杀我全家。我和刘*某住的房子是刘*某父亲刘*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某证实:我和刘*乙是同学,我们都在烟台富士康工作,我通过刘*乙认识了刘*甲。2014年3月份,我和刘*乙遇见刘*甲,他说他老婆刘*某重新找个对象,并且住在一起,他让刘*乙帮忙找几个人去打刘*某的对象,把对方从刘*某的父亲家撵走,刘*乙同意了。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乙对我说去刘*某的父亲家打刘*某的对象,我同意了。当天20时左右,我和刘*乙、刘*甲、蒋*及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坐车往观水虎龙头村走,路上刘*甲说不要打他的老婆和孩子,只打那个男的,并让蒋*先把刘*某的面包车玻璃喷上油漆,防止对方开车追。在福山的一个超市刘*甲买了四个口罩让我和刘*乙戴着。到虎龙头村后他们都下车了,蒋*先把停在门口的面包车前挡风玻璃喷上油漆,然后**甲去开街门,街门上的锁,刘*甲翻墙上了平台,从平台到院子从里面将门打开,他们四人进了院子,我在车上听到院子里有砸玻璃的声音。过了一会儿,刘*乙、蒋*和我不认识的那个人拖着一个只穿内裤的男子从家里出来并上车,我们将那个男的拉到保灵口村路口让他下画,刘*甲拿自喷漆朝他身上喷,我也拿自喷漆朝那男的身上喷,后**甲说那男的再去找刘*某就灭他全家。后我们回到烟台,刘*甲领我们吃的饭,吃饭时刘*甲给蒋*钱,给多少我不清楚。第二天刘*乙说晚上去砸给刘*某介绍对象的人家的玻璃,我同意了。当天20时左右刘*甲开车拉我和刘*乙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到了虎龙头村东面山上的一家,刘*甲拿石头将那家的窗玻璃砸了,刘*乙拿石头将门上的玻璃砸了,那家的男的从平房上朝我们扔石头,我的头被砸伤,我们就走了。

(2)证人刘*某证实:我和刘*甲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刘*甲到处借钱乱花,2013年7月我们离婚了。离婚后我住在观水虎龙头村我父母处,我当时答应给刘*甲半年时间改正,但是到2014年2月初,刘*甲还和以前一样,我想彻底和他分开。2014年2月底,通过刘**和于某乙介绍,我认识了现在的对象于某,后刘*甲知道我和于某谈对象就不断地打电话威胁、恐吓我和我父母。2014年3月4日21时30分左右,我和于某在虎龙头村家中睡觉时,我听见外面有引擎的声音,我掀开窗帘看见刘*甲从我家平台爬进院里把街门打开,从外面进来四个人,他们进院后拿空啤酒瓶砸我家的玻璃,后从正门进屋,我让于某快跑,于某跑到我家西屋被对方两个人抓住,这两个人打于某,另外两个人来打我,我要打电话报警,打我的那两个人把手机抢走摔坏了。刘*甲在厨房对那些人说“把小伙抓出来”,在西屋打于某的两个人把于某从西屋拖出到厨房,刘*甲往于某身上喷油漆,打我的两个人也到厨房,他们把于某拖到门口的一辆汽车上,刘*甲把我推倒开车走了。半个小时后于某回来了,他身上都被喷了黑色的油漆,右眼和身上都有伤。我住的房子是我父亲刘*的。

(3)证人刘**证实:我和刘*是亲兄弟,我家和刘*家住东西屋,刘*某和刘*甲离婚后住在刘*家里。2014年3月初的一天21时30分左右,我听见刘*某家玻璃有被砸碎的声音,我妻子于某丁出去看,我也跟着出去了,我从我家平台走到刘*某家的平台上,我看到刘*某家东屋、厨房的玻璃被砸碎了,院子里散落了一些玻璃碴,刘*甲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从刘*某家的院子往外走,他们出去后上了一辆汽车走了。后我听刘*某说刘*甲领了几个人到她家把刘*某的对象于某带走了,过了约半个小时于某回到刘*某家,他只穿了一条内裤,身上被喷满了深色的油漆。

(4)证人于*丁证实:我丈夫刘**和刘*是弟兄。我和刘*家是东西邻居。刘*某是刘*的女儿,她住在刘*的房子里,刘*住在村东新盖的房子里。刘*甲是刘*某的前夫,他俩离婚后刘*甲还在刘*某家住的。2014年2月刘*某因为刘*甲经常不回家将他撵走了,并告诉刘*甲她要重新找对象。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保灵口村的于*,后二人住在一起。2014年3月3日晚刘*甲的妹妹打电话给刘*某说刘*甲要来闹事,后我和刘**、刘*夫妇将刘*甲在大街上拦下来,并将刘*甲的车钥匙拔下来,刘*甲说以后再不来了后偷着开车跑了。3月4日21时许,我听见刘*某在和谁争吵,我从平台上到了刘*家,当时刘*家的门和西面窗的玻璃都碎了,我进屋刘*甲过来说不关我的事,有三个我不认识的人把于*从西屋拖出来,他们开车将于*拉走了。过了十多分钟于*回来了,他全身都被喷上了油漆。

3、鉴定结论

(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刘*家的玻璃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17元。

(2)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于某伤后致右眼部钝挫伤、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愈后四肢活动可、双视物可,其右眼部之损伤为轻微伤。

4、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决定书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刘某某于2014年3月6日10时许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7日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三份,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

(4)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二份,证实经被告人刘*甲辨认,被告人蒋*是刘*乙找的两人中的一人;经被告人刘*乙辨认,被告人蒋*是找的两人中的一人。

5、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刘**、刘*乙、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伙同被告人刘*乙、蒋*等人非法侵八他人住宅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乙、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

被告人刘*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

被告人蒋**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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