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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李*乙的儿子李*甲欠张**(已判刑)的朋友吴*(另案处理)债务,为帮助吴*索取该债务,2012年1月22日23时许,张**纠集被告人郑*和张**(已判刑)、“乌头”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溪连村石公新村路42号李*乙家门口,在没有得到李*乙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张**用砖头砸坏李*乙家的一楼铁门后,带领被告人郑*和张**、“乌头”进入李*乙家五楼寻找李*乙,并进入套房内翻箱倒柜进行搜查。之后,张**、张**、“乌头”和被告人郑*又到六楼继续搜找李*乙,并威胁李*乙妻子陈*,若不打开六楼套房门,就要再次砸门强行进入。随后,陈*下楼去取六楼套房钥匙,张**、张**、“乌头”和被告人郑*便直接敲打六楼套房门,见没人应答遂下楼离开李*乙家。2015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郑*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乙的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李*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2005)龙新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2013)龙新刑初字第154号、1007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李**、陈*、吴*的证言,同案人张**、张**的供述,被告人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同他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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