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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故意伤害罪,庄**非法侵入住宅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庄*河犯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庄*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累计达标分2.2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庄*河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原犯数罪,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庄*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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