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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甲及其辩护人吴**、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杜**因土地纠纷,酒后到本市集美区马銮村后埔路53号被害人杜**、林某某的家中客厅闹事。被告人杜**在经被害人杜**、林某某劝离无效而被推出院门后,将院门踹坏再次进入客厅闹事。其间,被告人杜**殴打被害人杜**、林某某,摔坏其家中茶具。随后,被告人杜**又冲进劝架的被害人杜**位于后埔路57号的家中,对其实施殴打。之后,被告人杜**再次来到被害人杜**、林某某家门口,踢踹院门叫骂。

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杜**在侦查阶段拒不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制作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杜*丁、杜*戊、胡某某、何*、杜*己的证言、被害人杜*乙、林某某、杜*丙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因本案被被害人的家属打伤,其刑罚不应高于关联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的刑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不同罪名的两个案件,不仅刑罚的规定不同,且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均不同,不宜进行过于绝对的参照,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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