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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晚9时许,在尉氏县朱曲镇三字村,被告人孟**因琐事闯入被害人孟一X家中与其论理,双方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孟**将被害人孟一X致伤。经法医鉴定,孟一X的伤情为轻伤。

2012年8月8日,被告人孟**与被害人孟一X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一X、李一X的陈述、证人李*X、孟*X等证言、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尉氏县公安局朱曲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害了他人的居住和生活安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孟**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孟*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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