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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德阳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曾因公然侮辱他人于2014年5月1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公诉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齐**强行闯入被害人齐**位于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北里商村的家中,对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并持菜刀威胁,经要求退出后仍拒不退出。被害人报警后,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齐**带上警车,齐**又将已在警车上的齐**右侧大腿掐伤。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齐**肢体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齐**父亲向齐**及其家人赔礼道歉,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齐**、蒋某某、李**陈述,证人齐**、潘某某证言,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分析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德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已犯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齐德阳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齐德阳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齐德阳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非法侵犯住宅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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