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4)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人邢某某先后多次翻墙进入陕县某镇某村村民乔某某、刘*甲家院内,盗窃女士内裤、胸罩等女性用品,用于满足个人心理需求。2014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邢某某裸体翻墙进入刘*甲家院中,意图盗窃时,被刘*甲夫妇发现,后邢某某翻墙逃走。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多次盗窃他人内衣等物品的犯罪事实。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邢某某作案时患性心理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人邢某某先后多次翻墙进入陕县大营镇南曲村村民乔某某、刘*甲家院内,盗窃女士内裤、胸罩等女性用品,以满足其畸形心理需求。2014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邢某某裸体翻墙进入刘*甲家院中,意图盗窃时,被刘*甲夫妇发现,后邢某某翻墙逃走。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多次盗窃女士内衣等物品的犯罪事实。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邢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应诊断为性心理障碍(恋物癖),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邢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有犯罪前科。

2、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6日17时许,邢某某在其妻子张某某的陪同下到三门**聚区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于2014年夏天多次翻墙进入邻居家盗窃女式内衣、内裤、裙子的犯罪事实。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4年10月16日17时20分至18时35分,侦查人员在邢某某的家中搜查出女式凉皮鞋一双(黑色)、女式内裤两条(一红一蓝)、肉色长筒丝袜一双、女式上衣一件、女式超短裙一条(黑色)、粉红色裙子一条,并进行了扣押。经*某某、郭某某辨认,系二人被盗物品。

4、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1、邢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应诊断为:性心理障碍(恋物癖)。2、邢某某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9月8日晚上,其和丈夫刘*甲发现有人进入其家院内,后和刘*乙一家人围堵,发现进入其院内的是同村的邢某某,当时邢某某全身赤裸,被发现后,邢某某翻墙逃走。同时证明之前其家中丢过鞋子、衣服、内衣之类的物品,其听说邢某某经常进别人家偷女士衣服之类的东西,还光着身体。

6、被害人曹某某(其丈夫乔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夏天,其晚上晾晒在院子内的裙子、内衣、短袖及上衣等物品多次被盗。村里传邢某某经常偷村里年轻媳妇的内衣、内裤。

7、证人刘*甲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晚上其刚上床准备睡觉,听到院子内有动静,发现院子水缸后面有人,其让妻子郭某某到村子里叫来人帮忙。来人后大家发现邢某某光着身子躲在水缸后面,后邢某某转身翻墙跑了。同时证明3月份以来,邢某某三次翻墙进入其家院内。第一次邢某某因被发现,没有偷到东西就跑了;第二次邢某某偷了其妻子郭某某一双靴子;第三次邢某某从晾衣绳上偷了其妻子一条黑色内裤、一个肉色胸罩、一双肉色丝袜。

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八月十五后几天,其在得知邢某某在八月十五日晚上赤身裸体进入了刘*甲家院子,被人发现后跑的事情后,便和邢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得知丈夫邢某某有喜欢偷别人的女式内衣、内裤、丝袜的情况后,其和邢某某到医院检查,医生也没有结论,建议到大医院去诊断。

9、证人刘*乙证言。证明:2014年9月8日晚上11点多,其刚睡下听到窗外侄子刘*甲媳妇郭某某叫他说有人进了她家院子,让去帮忙抓人,其便和媳妇李某某赶到刘*甲家院子,看见一个人躲在水缸后面,没有穿衣服光着身子,站起来后发现是邢某某,是刘*甲的邻居,他转身翻墙跑了,大家出门追没有追上,就报警了。同时证明在七月的一天晚上,其媳妇李某某准备睡觉拉窗帘的时候,发现邢某某趴在窗户外偷窥。

10、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7、8月间,其乘夜色先后进入同村村民刘*甲家三次,乔某某家三次,偷有女士内裤、连裤袜、上衣、裙子等物品,用于满足自己的生理和心理需求。盗窃的物品一部分被其丢弃,一部分被其藏匿于家中卧室沙发的坐垫内。9月8日晚上进入刘*甲家准备盗窃时被人发现,就翻墙逃走了,后来家里门上被人涂写了“杀变态”字样,媳妇很生气,知道其去别人家偷女式内衣的事情后,便和他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