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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等人到渑池县市场街北口某某家属院杜*甲家中,以找杜*甲儿子杜**索要账务为由,强行踹门进入杜*甲家中,在杜*甲家中停留四天,造成杜*甲夫妇无法正常生活。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杜**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安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张**、张**、张**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现场勘察检查笔录及照片,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抓获证明,谅解书以及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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