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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4)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胡**因其父亲胡**与邻居胡*丙家人发生厮打受伤,遂使用洋镐砸胡*丙家大门,致胡*丙家大门部分损坏。后被告人胡**又持铁锨进入胡*丙家中,将胡*丙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胡*丙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胡*丙对胡**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胡*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丙陈述;证人胡*乙、胡*丁、周某某、王某某、焦**、郭某某、焦**、焦某丙等证言;书证:被告人胡*甲户籍、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甲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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