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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站站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因与被害人侯某某存在矛盾,遂对其进行多次骚扰。2014年4月13日、4月26日、5月3日分别翻窗进入侯某某住处,5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将侯某某住处厨房窗户玻璃砸碎,欲进入侯某某住处,被侯某某及朋友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2014年4月13日自己是敲门进入侯某某住处的;5月3日在侯某某住处没有殴打侯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因与被害人侯某某存在矛盾,遂对其进行多次骚扰。2014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三门峡市黄河路与六峰路交叉口西棉纺厂家属院30号楼东单元3楼东户翻窗进入被害人侯某某住处,正睡觉的侯某某发现后报警并离开住处,胡某某追至附近建设路上对侯某某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将胡某某控制。2014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侯某某住处,将侯某某租房押金条撕毁,将侯某某住处电脑线拔掉后离开。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侯某某住处厨房窗户玻璃砸碎后翻窗进入侯某某住处,对正睡觉的侯某某殴打后逃走。2014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将侯某某住处厨房窗户玻璃砸碎欲逃跑,被侯某某及朋友抓获。

另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害人侯某某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四月初过了没几天,(4月13日)我记得是在夜里十二点多,我喝了点酒,来到她家,从她家楼道三楼半的地方爬到她家的厨房窗户处,打开她家的厨房窗户翻窗进去,进屋之后她说要到外面说事情,然后我俩就从门出来到路边说事,在路边我俩没说两句就打了起来,之后民警就把我俩带派出所,把我拘留了三天,这次我是翻窗户进她屋子里,她当时在家里休息。

五月份的一天(5月3日),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也是凌晨二三点时候,我喝完酒跑到她的家,从她家楼道三楼半的地方爬到她家的厨房窗户处,用肘子将她家厨房窗户的玻璃击碎,然后翻窗进入她家,进到她的卧室,发现她躺在床上休息,我就站在她的床边,突然她从床上起来,就伸手“张牙舞爪”的过来抓我,嘴里大喊着,尖叫,听不清喊的啥,我就用手赶忙把她推开,朝门外面跑,把门摔了一下走了。

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12日晚上我在位于黄河路时代百货对面棉纺厂家属院30号楼1单元3楼东户的家中休息,大概是凌晨2时30分许,我听见我床旁边有响动,就伸手将左侧的床头灯打开,看见胡某某站在我床旁边,他看见我开灯了就扭头去客厅了,我赶紧从枕头底下摸出电话,躲在被子里拨打了110,我听见客厅有打火机点烟的声音,我很害怕,开始穿衣服,穿好衣服之后穿上拖鞋,我走到客厅把客厅的灯打开,看见他从沙发上起来往我身边走,他说:“楼下有好多警察。”我害怕他打我,就想先稳住他就说:“我没有打110呀,我去看一下。”我把门打开,没有关门就开始往楼下走,出了楼道之后我开始向家属院北门口跑,我听见后面他在追我,后把我拖到马路边,骑在我身上掐着我的脖子,还说要杀了我,我边哭边挣扎感觉快窒息了,这时候从家属院里面跑过来两个民警制止胡某某,之后就被带到了派出所。这次他从我家厨房窗户翻进来的,因为我当时是把门锁好的,窗户是关着的,还有我在派出所录完材料之后,我回到家里,窗户半开着,厨房地板上有脚印,做饭的台子上面有洗洁精,我在进门左边的鞋柜上发现剩下的半瓶,鞋柜上面还有烟头和烟灰。

2014年5月3日凌晨2点左右,当时我在黄河路棉纺厂家属院30号楼东单元3楼东户的家里睡觉,我听到“啪”的一声,窗户碎的声音,然后我就惊醒了,想着谁进我屋子里了,后胡某某进到我的卧室,到床边右手用力卡住我脖子,我被卡住动弹不得,也喊叫不出声音,我就使劲反抗,当时心里特别害怕,不记得当时他说啥话没有,他稍微松点手时,我就大喊,到门口的时候他就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朝我的胳膊和背上踹了好几脚,我反抗不了,就使劲拉着门边不放手,嘴里大喊,他打完之后就从楼梯上下去跑了,后来警察去了,把现场也拍了照片,那晚我被殴打之后,我感觉腰部很痛,后来你们就帮我打了120救护车,我就去医院先去看伤了。

3、黄河医院诊断证明,证明了侯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在黄河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腰部挫伤、右肾积水。

4、三**医院住院病案,证明了侯某某于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12日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诊治,并诊断为胸壁挫伤。

5、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破案报告,证实了2014年5月3日2时左右被害人侯某某在其住处休息时,胡某某砸碎玻璃后翻窗进入对其进行殴打,后受伤。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另有证人周*、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谅解书;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及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侯某某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胡某某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有殴打情节,量刑时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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