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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及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6日16时许,在太康县独塘乡安庄行政村万桥村,被告人程**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后程**等人到李某某的家中将李某某打伤,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将家中的堂屋门反锁后,程**等人用木棍撞击其屋门,将被害人家中堂屋门、窗户玻璃、电锅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232元。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据此,认定被告人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及诉讼代理人诉称,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3900元及被毁坏的物品损失261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表示认识到自己的罪过,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愿意赔偿。请求宽大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16时许,在太康县独塘乡安庄行政村万桥村,被告人程**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后程**等人到李某某的家中将李某某打伤。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将家中的堂屋门反锁后,程**等人用木棍撞击其屋门,将被害人家中堂屋门、窗户玻璃、电锅等物品损坏。经太康**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232元。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先后到太康**生院及太**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花医疗费5375.16元。

另查明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深圳**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程**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了2013年12月26日,我去老**某某家走亲戚,和其他人一块吃饭并喝了酒,后和一个老太太对骂。下午我在老**某某家又和那个老太太对骂,我当时生气并且也喝酒了,就去老太太家院里和老太太厮打,之后他们俩个就进他家堂屋把门关上了,后我拿木棍去撞赵某某的堂屋门。后就走了。另外供述了在2013年12月26日下午去独塘乡万桥村赵某某家闹事砸东西了的情况。2、刘某某的讯问笔录:2013年12月26日中午我和一条杠程**到老**某某家走亲戚,后见到程**和李**对骂。程**两次要打李**,我拦住了。后来程**带几个年轻人回来了,当时李**还在家里骂,程**带几个年轻人要冲过去,我没有拦住,后我喊赵某某回来时看见程**等人就从赵某某家出去了的情况。3、被害人赵某某、李**陈述了2013年12月26日下午赵某某的二女婿等几个人到其家院里,其不让他们进屋,这时赵某某的二女婿就朝李**脸上扇了一巴掌,其赶紧关住了门,从里面上住了门,赵某某的二女婿就在外边骂,其在屋里听到他们在外边砸其家的电锅、暖瓶、玻璃,赵某某的二女婿等人抬着其家的大木棍撞坏其家的堂屋木门,后其就报警了的情况。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6日下午16点左右我和万某某、赵某某及赵某某的二女婿程**、三女婿刘某某在赵某某家喝酒。后见李**和程**吵架,经我劝阻,都回去了。后我又看到程**还有几个人在赵某某家大门口的路上站着的情况。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6日我二女婿程**和三女婿刘某某到我家走亲戚,然后和赵某某、万某某一块吃饭喝的酒,后因我的外甥点火放炮的事程**和李**对骂了,后程**去了赵某某家和赵某某、李**发生争吵后赵某某、李**把门关上了,把万某某也关在屋里了的情况。6、证人万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6日中午,赵某某的两个女婿走亲戚,让我陪客。后见赵某某的女婿和李**吵架,我劝开后随着李**进了李**家,我就劝李**、赵某某,正说时就见气势汹汹的来了一群人,有赵某某的两个女婿,还有几个人不认识,李**见他们来,就赶紧将门关上了,我与李**、赵某某在屋里,就听见外边乱哄哄的,还有人撞门,赵某某就报警了,后我出来见到一个木棍在李**门前放着,还有几块砖头在地上的情况。7、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6日下午,我亲家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程**喝多酒了,因为小孩点火和别人吵架了,让我过去。我过去后打了程**,程**跑了的情况。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及被毁坏的物品的情况。9、太康**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为232元的情况。10、医疗费票据、出院证、入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照片证实被害人李**先后在独塘卫生院、太**民医院住院治疗及花费医疗费,被毁坏的物品的情况。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深圳**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民事赔偿要求的合理部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提起诉讼。被害人要求赔偿交通费,因未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高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5375.76元,误工费1000元(50元/天X20天),护理费1000元(50元/天X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X20天),营养费800元(40元/天X20天),财产损失232元,上述费用共计9175.76元。上述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民事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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