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某某、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郑*某因其亲戚与郑*成家发生纠纷,伙同其子被告人郑*涛,酒后强行进入郑*成家中,并将被害人张**、陶*京打伤,经太康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郑*涛主动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某某、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且有被害人张**、陶**的陈述,证人郑**、郑**、郑**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投案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协议书、撤诉书、领条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被害人,致二人构成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