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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QCX752白色中华牌轿车,沿上蔡县城至百尺乡公路行驶至百尺乡前王村王某某家门口,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朱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百尺派出所抓获经过、出警情况说明、证明、勘验/检查笔录、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上**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公(上)伤鉴(法)字(2015)8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0456号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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