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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甲的姐姐李*乙与许*甲因事产生矛盾。2014年2月4日15时许,李*甲伙同李*乙(另案处理)等人到老城镇许庄村许*甲的母亲家,见家中无人,李*甲持砖头将大门砸开,闯入其家中,将窗户玻璃砸碎,李*乙将厨房的锅、碗等物品砸毁。经物价鉴定损毁物品价值为696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甲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甲的姐姐李*乙与许*甲因事产生矛盾。2014年2月4日15时许,李*甲伙同其姐李*乙(另案处理)等人到老城镇许庄村许*甲的母亲李*丙家,见家中无人,被告人李*甲持砖头将李*丙家的大门砸开,闯入后将窗户上的玻璃砸碎,李*乙将厨房内的锅、碗等物品砸毁。经物价鉴定,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96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及其家人与被害人李*丙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及家人向被害人李*丙赔礼道歉,被害人李*丙对被告人李**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甲供述:“2014年2月4日下午,我从上海打工回到家,许*甲到我家门口骂我姐,还给我姐打电话刺激她,我知道后就和我姐、还有我亲戚十几个人去许*甲的娘家(李*丙家)找她们理论。可到了她家后大门锁着,对方避而不见,我一气之下,用她家门口堆放的砖头将她家的大门砸毁,大门砸开后,我们十几个人到院子里,我用砖头朝堂屋窗户上的玻璃砸了几下,我姐到厨房里将锅、碗等物品砸毁后扔在院子里,我们就走了。”

2、被害人李**陈述:“李*乙和我女儿许*甲因婚姻有点矛盾。2014年2月4日,李*乙和李*甲带着几十个人来砸俺家。他们把俺家的大门、堂屋窗户上的玻璃和厨房理的锅碗都砸了。”

3、证人孙某某证言:“2014年2月4日下午,我听到有人跺李*丙家的大门,我就出来看见五、六个男子跺着李*丙家的门,还用砖头砸大门上的锁,一个30岁左右穿红袄的男子喊着‘使劲砸、狠狠的砸,’他们把门砸开后都进了院子里,一个胖胖的富婆一直站着骂。他们来了一群人,好像有20多人。”

4、证人许*乙证言:“2014年2月4日下午,我在俺家门口站着,看见过来一群人,气势汹汹的,我就跟着去看热闹。走到李*丙家,这群人拿着砖头就乱砸,我就拉着说有事说事,砸人家的东西干啥,但他们不听,我就没再管。他们来的有20多人,乱哄哄的我没看清谁砸的。”

5、证人许*丙证言:“2014年2月4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大路上玩,看见走着来了一群人,听见一个妇女走着骂着,我就跟着去看,走到李**家门口时,有几个人去砸大门,大门砸开后,他们就到院子里砸玻璃和灶屋,并把灶屋里的东西都摔了。我去劝他们也不理我。”

6、证人许某丁证言:“李*乙用手机打电话骂我妈和家里人了,我就用我姐许某甲的手机给李*乙发过四、五条辱骂的短信。我和我姐去过老城西关李*乙的家,我没下车,我姐下车了,骂没有骂李*乙,我没听见。”

7、证人谷某某证言:“许*甲第三者插足破坏俺侄女李*乙的婚姻,并且还来俺家门口骂我们,我们就去许*甲的娘家找许*甲,没见着人,李*甲和李*乙就把她娘家的大门、二楼的玻璃和厨房里的锅碗砸了。”

8、证人吴某某证言:“2014年2月4日下午,我和李**、李*甲等十几个人一起去许庄许某甲的娘家找许某甲评理,没找到人,李*甲和李**用她娘家门口堆放的砖头砸她娘家的大门、玻璃、锅、碗、盆,我们其他人没有动手。”

9、证人金某某、李*丁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10、证人张*甲证言:“2014年2月4日下午,我看见从一辆车上下来三个女的,一个男的。其中一个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就叫着李*乙的名字骂。听说骂人的女子是许庄的。”

11、证人张**、李*丁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张*甲证言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12、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3、沈丘**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96元。

1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李*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拘在逃。

15、(2006)沪劳委[审]字第724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甲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

16、发破案报告:证明2014年2月4日15时左右,许庄行政村村民李*丙报案称,李*乙、李*甲等20多人到其家中,用砖头将大门砸开,并将家中的物品砸毁,经物价评估价值696元。

17、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侦查支队五大队抓获。

18、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李*甲家人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取得的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

19、被告人李*甲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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