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领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领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0年4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张**以与本村村民王**因琐事发生纠纷没有得到赔偿为由,纠集三十余名残疾人到被害人王**家中,期间将受害人王**家中的鸡蛋煮熟吃掉,并指使同伙将王**家的摩托车拉走,直至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赶到方才离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害人王**陈述,证人郝**、张**、何**、张**、郑**、袁**、石**、徐*、王**、陈**、陈**、李**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村民委员会证明,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淮**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领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张**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张**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应依法判决张**无罪。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并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原审被告人张**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经查,上诉人张**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此事,而纠集多名残疾人进入受害人家中后,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一审法院对其定罪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纠集多名残疾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