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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于**非法侵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被告人于**次子于**使用自制手枪将同村的被害人于某甲左脸打伤,并因此发生纠纷,于**回家后要求其父于**出面为其出气,并以死要挟。随后,于**在家中拿出农药在家人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服毒身亡。次日,被告人于**、于**等人将装有于**尸体的水晶棺推至于某甲家院里,在于永*女儿于某乙的阻拦下,被告人于**、于**等人强行将水晶棺放至于某甲家院里长达四日,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于**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有被害人于某甲陈述,于某乙、于**、于某丁、于**、于某己、于某庚、梅某某、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派出所出警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于**非法侵入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及犯罪后对民事部分弥补情况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克**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于小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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