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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7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袁**酒后蒙面强行进入被害人仝**家中。经仝**劝阻,被告人袁**拒不离开。后仝**报警,公安机关在仝**家厨房内将被告人袁**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仝**的陈述、证人刘**、袁**、袁**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上蔡县人民法院(1999)上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豫南监狱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物证自制头套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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