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5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赵**酒后窜至本村村民赵某某家中,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被害人赵某某连忙呼救,赵某某的邻居赵*来听到后赶到现场,劝阻被告人赵**离开赵某某家,被告人赵**拒不离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赵**、赵**等人的证言及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赵某某诉称,案发时她不知道被告人赵**何时到她家的,她感觉屋里有人,赵**上前捂住她的嘴,扒她的衣服准备强奸她,她是在呼救反抗期间和被告人赵**发生的厮打。为此,请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

本院查明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如果认定被告人赵**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未对被害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失,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0时左右,被告人赵**酒后窜至本村村民赵某某家中,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被害人赵某某将被告人赵**的头部打伤。被害人赵某某向邻居赵发来呼救,赵发来听到后赶到现场,劝阻被告人赵**离开赵某某家,被告人赵**拒不离开。赵某某的家人报警后,上蔡县公安局百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赵**满脸是血,遂让赵**到医院治疗,告知双方到派出所接受处理。次日下午,赵某某到该所报警,称赵**对其实施强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供述,2012年5月4日下午4点多,他在其哥赵**家中酒后到到上蔡县百尺乡百尺街上问挖掘机,准备在本村赵某某家后面挖鱼塘。后又到张**的养鸽场,当日下午6、7点坐张**的车到上蔡县城喝酒、唱歌。当晚8、9点他回到村里,他先到卫**家说事情,卫**让他明天再说。他考虑到赵某某白天不在家,就又到赵某某家中敲门找赵某某商量挖鱼塘的事情,他来回晃动赵某某家的大门,赵某某把门打开问他:“这么晚了,你现在上俺家干啥?”说着他就来到赵某某家院内,他还没有说话,赵某某就骂他。他用手推了一下赵某某的上身说:“我和你有怨啊还是有仇啊?你就这么骂我,你以为我是过来强奸你的啊?”然后,赵某某跑到堂屋里拿了一根铁棍往他头上、身上夯,他跑到赵某某家堂屋里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赵某某把手机夺走摔到院里地上后,同村的赵**、赵**夫妇过来把赵某某劝开,他站在赵某某家大门楼里,当时他头上都是血。赵**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2年5月4日夜里12点多,她一个人正在家中一楼东间卧室睡觉,有人敲家中的大门,有个男子说找她有事,她到大门楼的平房上面,发现有个人躲在她家大门楼外下面。她没有听出是谁的声音,就让那个人明天再说。说后她到一楼关住堂屋门到卧室睡觉,不久她听见卧室的门响了,她赶紧起床,还没有来及开灯,一个人来到她跟前拽她的睡衣,并拉着她的手说:“你丈夫不在家,你不急吗,陪老哥玩玩吧。”她把灯打开,看见是同村的赵**,她呼喊、反抗,赵**就捂她的嘴,用手打她,还把她的裤子和裤头拽到她的膝盖下。她不同意,就打赵**,她顺手在地上拿起手电筒砸赵**的头,她和赵**进行厮打着到了客厅。她当时也很害怕,问赵**如何过来的,赵**说是翻墙过来的,并说先上卫**家,卫**不开门才到这的。她趁赵**不注意站起来提上裤子、裤头,跑到院里喊邻居赵**,赵**到院里把她往客厅里拉着说想和她发生性交关系。赵**硬把她拉到客厅,她在客厅里又拿着手电筒往赵**身上乱打时,赵**在大门口喊她,赵**不拉她了,她赶快跑到大门口打开院大门。赵**来到她家院里,赵**也从客厅到了院里。赵**过去拉赵**走,赵**不走。她在院里拿一根白色塑料管往赵**身上乱打,赵**仍闹着不走。后赵**拉着她来到她公婆居住的地方,赵**也跟着过来和她闹。闹有二三个小时,她公公报警后,派出所过来人了。当时她也没有对人说赵**强奸她的事情,派出所的民警对她的脸进行拍照。次日上午她到派出所,值班人员说民警们都到县城开会了,下午她又到派出所,县城的民警过来后,她反映了赵**要强奸她的事情。

3、证人赵*来证言,案发当晚他正在家中睡觉,听见有人喊他,他醒后听到邻居赵某某家有人吵架。他起床来到赵某某家时,发现赵某某家的大门开着,他径直来到赵某某家院里,看见赵某某和赵**正在院里吵架,赵某某手里拿一根塑料管,赵**头部、上衣上有血。然后赵某某进堂屋了,赵**也跟着进了堂屋,他担心二人再打架,就把赵**劝出堂屋,并劝赵**回家,赵**不听劝也不愿意走。她又劝赵某某去喊其公公,他和赵**跟在赵某某后面到赵某某公婆家,赵某某和赵**仍在争吵,他和赵某某的公婆也劝不住,等赵**的父亲过来后,他就回家睡觉了。

4、证人卫翠平证言,2012年5月4日晚上,她正在家中睡觉,有人在外面拍打她家的窗户喊开门,她打开灯发现是同村的赵**。她站在窗户处闻到赵**一身酒气,赵**问她跑保险的事情,她告诉赵**明天再说。说后她也没有给赵**开门,也没有搭理赵**,她就关灯睡觉,赵**走了。后来她听到家后面有人吵架,她起来到外面见到村妇联主任王**,王**对她讲是赵**和赵某某在吵架。

5、证人赵**证言,案发当日凌晨二三点,起床到大门外,当时他妻子刘*、儿**某某、及赵**、赵**、赵**的父亲都在,赵**头上、身上有血,赵**和赵某某争吵的劝不开,他就报警了。并证明2012年5月3号、4号,赵某某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他到过赵某某家中。

6、证人刘**,其系证人赵**之妻,所证内容和证人赵**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赵某某告诉她,赵**到赵某某家中脱赵某某的衣服,亲赵某某的嘴,把赵某某的肋部打伤。

7、证人王**证言,案发当日凌晨二三点,她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她起床到外面看见在赵某某家大门口外的路上,赵某某及其公婆、赵**、赵**、赵**的父亲在那嚷嚷,赵某某的公婆让赵**走,赵**不走,当时赵**身上有酒味。赵某某的公公报警后,她就回家了。在回家的路上,她遇到卫**,卫**说赵**敲卫**家的门了。并证明赵某某家后面有一个小鱼塘。

8、证人赵*周证言,2012年5月4日晚上,他正在家里睡觉,听到他家屋后有人吵架,他起床来到屋后,发现赵某某及其公婆在那,他儿子赵**和赵某某在吵架,他上前打赵**一耳光。后来赵某某的公公打电话报警了。

9、证人赵**证言,2012年5月4日中午,其弟赵**在他家喝酒,下午3点多赵**从他家走的。当晚派出所的民警让他照顾赵**,当时赵**头上、手上有血,他不知道赵**为何吵架。并证明赵某某家屋后有一个小鱼塘。

10、证人贾*才证言,2012年5月4日或是5日上午11点左右,他和张**在上蔡县百尺乡百尺街上见到了赵**,赵**说准备用他的挖掘机挖村里的干坑。2012年5月6日,他听说赵**喝醉挨打了。

11、证人张**证言,所证内容和证人贾**的证言基本一致。

12、证人赵**、张**证言,2012年5月初,二人到同村赵某某家安装过太阳能热水器。

13、证人张**证言,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4、5点,赵**来到他在上蔡县百尺乡东边的养鸽场,他开车带着赵**来到上蔡县白云观市场的一个饭店喝酒,后又到上蔡县步行街一个歌厅唱歌。当晚11点多,他和赵**回到百尺乡百尺街他的家中,后来不知道赵**何时走了。次日凌晨4点多,赵**来到他床前把他喊醒,他看到赵**满脸是血,赵**告诉他回家后,被同村的人打了。他让赵**到医院,赵**就走了。

14、辨认照片,证明赵**、张**、赵**所穿鞋子的花纹与提取的赵**鞋子花纹不相似。

15、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上蔡县公安局百尺派出所出警说明,2012年5月5日凌晨3时06分,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到赵**电话报警,称百尺乡下地韩村委下地赵村有人打架。百尺派出所接到110指令,该所民警到达现场,见到报警人及被打伤的赵**,赵**满脸是血。赵**称其被赵某某打伤,该所民警赶到赵某某家中,赵某某称赵**到她家中被她打伤,当时赵某某并没有说赵**对她有不轨行为,只说赵**也打她了。该所民警对赵**、赵某某进行了拍照,让赵**到医院治疗,告知双方到派出所接受处理。次日下午,赵某某到该所报警,称赵**对其实施强奸。

16、抓获证明,证实2012年5月5日下午,上蔡县百尺乡下地韩村委下地赵村村民赵某某到上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被本村村民赵**强奸未遂。经初查赵**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2年5月14日将赵**传唤到刑警大队。

17、提取笔录、照片,2012年5月6日下午18时,上蔡县公安局百尺乡派出所提取赵**黑色皮鞋一双及在赵某某家院楼梯上发现的嫌疑鞋印。

18、上**民法院(2003)上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上**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

19、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照片,证明被告人赵**被赵某某打伤的情况及案发时赵某某所穿衣服、脸部受伤的情况。

20、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5月5日下午,上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警后,没有发现赵某某胳膊及其他部位有外伤及淤青伤。赵某某陈述没有受到赵**的夯打,赵**供述没有打赵某某。该大队没有对赵某某进行拍照和身体检查。百**出所2012年5月4日夜里出警,对赵某某脸部一小伤口已拍照。

21、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22、上蔡县公安局(上)公(刑技)鉴(痕)字(2012)00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照片,证明经上蔡县公安局足迹鉴定,现场赵某某家中东旁房南侧的楼梯上提取的鞋印与赵**穿用的黑色皮鞋右脚样本鞋印的鞋跟花纹特征相似,不排除现场楼梯上提取的鞋印为赵**穿用的黑色皮鞋右脚所留。

23、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2012)71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现场堂屋门口东西侧地面血迹为赵**所留几率大于99.9999%。

2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出生于1967年7月15日、户籍所在地等身份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告人赵**对其实施强奸,因被告人赵**予以否认,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对该部分陈述,本院暂不予认定。其他方面,证据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害人赵某某诉称,被告人赵**对其实施强奸,应以强奸罪对被告人赵**定罪处罚,因仅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暂不予采纳。被告人赵**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经查,被告人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赵**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印证被告人赵**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另提出如果认定被告人赵**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未对被害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失,情节较轻,建议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赵**深夜进入他人住宅,严重妨害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