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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下午,王*某酒后回家途中经过邻居王*甲家,看到王*甲妻子刘某某,即上前询问王*甲是否在家。在得知王*甲不在家的信息后,被告人王*某遂心生歹意,于次日凌晨1时左右,利用竹梯翻墙入院进入王*甲家卧室,被刘某某及其丈夫王*甲发现并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了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下午,王*某酒后回家途中经过邻居王*甲家,看到王*甲妻子刘某某,即上前询问王*甲是否在家。在得知王*甲不在家的信息后,被告人王*某遂心生歹意,于次日凌晨1时左右,利用竹梯翻墙入院进入王*甲家卧室,被刘某某及其丈夫王*甲发现并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的供述,能够与被害人刘某某、王**的陈**印证,且有证人王**等人证言,抓获经过及结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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