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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2015年农历正月十五)晚上,被告人常某某酒后到镇平县西关五小附近其前妻赵某某租住处,强行撞开铁门入室,欲与赵某某复婚,遭拒绝,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常某某即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并持菜刀和剪刀对其进行威胁、恐吓。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2015年农历正月十五)晚上,被告人常某某酒后到镇平县西关五小附近其前妻赵某某租住处,强行撞开铁门入室,欲与赵某某复婚,遭拒绝,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常某某即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并持菜刀和剪刀对其进行威胁、恐吓。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常某某关于强行闯入被害人住宅的时间和手段的供述,且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常某某、曹某某、鄢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离婚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能够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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