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审理经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0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02月06日16时许,被告人陈**等人在太康县园艺场家属区用气枪打鸡与他人发生争执,陈**便打电话给陈**让叫人来帮忙,陈**、陈**等人赶到后与被告人陈**等人,分别持刀、气枪进入安*家院内,被告人陈**用气枪将安*头部打伤。经鉴定,安*的伤情属轻微伤。据此,认定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属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非常后悔,请求从宽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02月06日16时许,被告人陈**酒后和他人在太康县园艺场家属区用气枪打鸡与家住园艺场家属区的谷某某发生争执,谷某某被人劝到安*家中,被告人陈**打电话给陈**让叫人来帮忙,陈**、陈**(已判刑)等人赶到后与被告人陈**等人,分别持刀、气枪进入安*家院内,被告人陈**用气枪枪托将安*头部打伤。经鉴定,安*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另案罪犯陈**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安*的陈述,证人安*、谷某某、谷某某、陈某某、安*某的证言,现场图,提取笔录及气枪的照片,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民事调解书、撤诉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双方就民事部分已和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辉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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