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要妻子刘某某的电话为由,跺门进入李*某家中,强行把李*某的手机夺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元。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没有跺门。其他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要妻子刘某某的电话为由,跺门进入李*某家中,强行把李*某的手机夺走,经太康**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元。案发后,被害人将手机从公安机关领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了我和李**的女儿刘某某是夫妻关系,刘某某离开家已经三年多了,我要找刘某某。于是2014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我到岳母李**家,我当时把李**家院门强行弄开,然后又把堂屋门推开,进入堂屋后,摁着李**的胳膊把手机抢走了,看看李**是不是给刘某某联系过。后我就离开了的情况。2、被害人李**陈述了我女儿刘某某和黄某某结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后刘某某提出离婚,黄某某不愿意,于是三年前刘某某受不了就跑了。后*某某经常到我家找事,吓的我不敢回家。2014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我在家正睡觉,黄某某要求我开门,我不敢开,黄某某强行把我家的门跺开,把我的上面是红色下面是白色的万得利牌手机抢走,我就喊快来人,有坏人。后看到黄某某就骑电动车跑了的情况。3、证人李**言证实2014年8月25日凌晨2时左右,我在家睡觉的时候,听到我奶奶李**家有跺门响的声音,过了一会听到李**喊快来人有坏人。后李**和村长黄战胜到我家就用我的手机报警了。李**给我说黄某某半夜到她家,她不让进屋,黄某某就把门跺开了,并抢走她的手机。黄某某和李**的女儿刘某某结婚后,黄某某经常打刘某某,刘某某受不了就和黄某某离婚,黄某某不愿意,还经常打刘某某,后刘某某就走了,有三年时间的情况。4、证人姚某某、刘某某证言证实听说黄某某2014年8月25日夜里闯入李**家中的情况。5、提取笔录、领条证实常**出所提取黄某某抢的李**的上红下白万得利手机一部,李**将手机领走的情况。6、太康县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为130元的情况。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