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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8时,被告人方某某因与方某某家有矛盾,强行把方某某家门跺开,将其父亲方国法的尸体用架子车拉到方某某家,并将尸体放到方某某家堂屋内。经协商,2014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将其父亲方国法的尸体从方某某家拉走。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错了,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8时,被告人方某某因与方某某家有矛盾,强行把方某某家门跺开,将其父亲方国法的尸体用架子车拉到方某某家,并将尸体放到方某某家堂屋内。经协商,2014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将其父亲方国法的尸体从方某某家拉走。案发后,被害人方某某表示对被告人方某某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等予以印证,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方某某表示对被告人方某某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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