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杨家乡老平顶村高力沟114号。现因涉嫌犯重婚罪一案,于2014年8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代理检察员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王*与刘*甲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7月8日,王*为刘*甲生下刘*乙的男孩,2007年1月30日,被告人王*与刘*甲在黑龙江林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为夫妻,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3年7月,王*离家出走来到瓦房店市一家服装厂工作,通过网络认识了徐*,王*在未与刘*甲离婚的情况下,与徐*于2013年12月份,在瓦房店市杨家乡老平顶村高力沟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6月17日王*向黑龙**人民法院起诉与刘*甲离婚,2014年6月20日经该法院调解,双方就离婚等问题达成民事调解书。

综上,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0日,被告人王*与刘*甲在黑龙江林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二人感情不和,2013年7月,被告人王*离家来到瓦房店市一服装厂工作,并通过网络认识了徐*。同年12月,被告人王*在与被害人刘*甲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徐*在瓦房店市杨家乡老平顶村高力沟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王*向黑龙**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害人刘*甲离婚,后经该法院调解,双方离婚。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徐某某、王*某等人证言笔录、被害人刘*甲供述笔录、被告人王*供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法院民事调解书、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王*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侵犯了我国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王*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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