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孙**以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伊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孙**与被告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对孙某某及伊某某的行为表示原谅并决定重新与孙某某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孙**与被告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并撤回对孙某某及伊某某的诉讼,系其自愿作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孙**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