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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9年2月24日牡丹**民法院作出(2009)牡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明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9年4月21日经黑龙**民法院以(2009)黑刑三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3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4日获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邹**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03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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