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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月华诉瞿**重婚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成*诉原审被告人瞿*犯重婚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514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瞿*无罪。原审自诉人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瞿*无罪并无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成*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25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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