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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如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受初字第5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诉人与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案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并于2007年生育一女,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自诉人必须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目前上诉人提供的材料,缺乏被上诉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上诉人的起诉尚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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