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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朱某某重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0年11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与钱某某登记结婚,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朱某某与他人登记结婚且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公开以夫妻名义在本区廊下镇勇敢村5054号203室租借地和吕巷镇夹漏村12组1011号共同生活。

2015年7月16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夏某某、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钱**提供的朱某某与钱**结婚证复印件、湖南省津**村民委员会、棠**政办出具的证明,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朱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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