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全顺花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1996年2月15日作出(1996)白山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全顺花犯故意杀人罪、重婚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民法院于1996年5月8日作出(1996)吉刑核字第10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1998年7月1日吉林**民法院作出(1998)吉高刑再初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0年6月27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04)刑执字第19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13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全顺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全*花于1989年11月与文**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睦,全*花于1992年末与其情夫高**私奔,1993年10月迁入白山市三岔子区砟子镇砟子街,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94年1月生有1子,后因感情不睦,二人经常发生争吵。1995年8月19日晚,全*花因琐事又一次与被害人高**发生争吵,便产生报复之念。次日凌晨四时许,被告人全*花乘高**熟睡之机,用尼龙绳套在高的颈部将其勒死,后用菜刀砍其左上眼睑处2刀。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83.5分。有肺结核、肺气肿。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全顺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全顺花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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