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徐某某重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徐某某于1990年与蔡某凤登记结婚,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2012年10月起,被告人徐某某与孟**在本区同居,后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至今,并生育子女一名。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曾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遂向他人购买了一份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与孟**至安徽省太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的陈述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人孟**的证言,证人杨**、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江西省德兴市黄柏乡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安徽**计生委提供的婚姻登记信息表,江西**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伪造的法律文书、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领取结婚证,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