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奚**以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奚**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奚**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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