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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国平犯故意杀人罪、重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1月12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10)苏*一复字第0072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熊**的定罪和量刑予以核准。2010年12月交付执行。2013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3)苏*执字第014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5月11日,执行机关江**京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5月26日,经江苏**理局审核后,于同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6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鲍**出庭履行职务;江**京监狱指派警官刘*、时国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熊**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熊**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江苏**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于2010年12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2014年1月、2015年1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2013年9月因违规被予以短期管控处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熊**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34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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