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徐**指控陈*、周致训犯重婚罪一案,因该自诉案件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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