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04年1月11日与孙**在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在与孙**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伪造了“户口簿”及与孙**的“离婚证”,于2010年11月14日与陈*举行婚礼,其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本市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至2013年初,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与陈*育有一子(2012年7月5日出生)。

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四平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谢某某、洪某某、钱某某的证言,上海**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上海**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被告人孙某某与陈*举办婚礼的《请柬》、照片,《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离婚证”、“户口簿”,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孙某某自首,提请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孙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