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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姚**与被起诉人程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自诉人姚*甲平的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姚*甲院判决被告人程*构成重婚罪,依法对其处以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姚**提供证明被告人程*刑事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自诉人姚**事自诉一案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姚*甲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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