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自诉人姚*甲平的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姚*甲院判决被告人程*构成重婚罪,依法对其处以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姚**提供证明被告人程*刑事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自诉人姚**事自诉一案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姚*甲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自诉人徐**指控陈*、周致训犯重婚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自诉人侯**指控倪小牛重婚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苏某某、白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熊国平犯故意杀人罪、重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武某某重婚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李*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周*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曹**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梁**、浦**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刘*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