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梁某某、浦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无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