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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999年8月10日,被告人李*在江苏省响水县响南乡与顾*登记结婚。2008年6月2日,被告人李*在未与顾*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高*在徐州**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与被害人顾*协议离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高*的陈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李*与顾*的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被告人李*与高*的结婚记录等材料、刑事自诉状、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函、关于顾*询问调查的通话记录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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