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某某、徐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8日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自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提出对被告人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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